香港的证券法例禁止投资者出售本身并不持有的证券,除非在出售时投资者诚实地相信自己当时拥有一项可实时行使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权利,可以将有关证券交付予买方。
在落盘卖空证券前,投资者需与持有该证券的人士订立有效的证券借贷协议,确定借出证券的一方备有足够数量的证券可以借出。进行卖空的投资者必须在落盘时向经纪表明该盘是卖空盘,而按照卖空价规则卖空,价格不能低于当时的最佳卖出价。
只有交易所指定的认可卖空证券方可进行卖空。香港交易所会每季定期检讨及公布可作卖空的指定证券名单,现在交易所指定的认可卖空证券有300多只。指定的认可卖空证券的名单可在香港交易所的网站“交易资料”一栏内查阅。被选取为可作卖空的指定证券必须包括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范围内:
在香港交易所证券市场买卖的股市指数产品之相关指数的成份股;
在香港交易所衍生产品市场买卖的股市指数产品之相关指数的成份股;
在香港交易所衍生产品市场买卖的股票期权之相关股票;
在香港交易所衍生产品市场买卖的股票期货合约之相关股票;
在连续60个交易日,期间该股份未有被暂停买卖;或在不超过连续70个交易日,期间该股份未有被暂停买卖的时间占60个交易日,公众人士持股量的市值维持不少于10亿港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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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不少于10亿港元而且刚过去的12个月的总成交量对市值的百分比不少于40%的股份;
盈富基金、和交易所董事会经与证监会咨询后通过的其它交易所买卖基金;
所有纳入在试验计划下买卖的证券;
在交易所上市未逾60个交易日、但公众人士持股量的市值,在交易所上市当日开始的20个连续交易日不少于100亿港元,及在该段时间内的总成交量不低于2亿港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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