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5年12月—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字串1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字串6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管。 字串6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字串7
2.2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字串5
2.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字串3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字串4
2.4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字串5
2.6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规则要求。
2.7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字串1
2.8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9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字串1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2.10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字串2
2.11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字串4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字串1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2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本所报告。 字串7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本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字串1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字串9
2.13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字串7
2.14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字串9
2.15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字串4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字串8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字串6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字串2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字串2
2.16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字串4
2.17上市公司对本规则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
字串7
2.18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