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黄金交易所个人实物
黄金交易试行办法
2006年12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
黄金投资业务,扩大个人投资渠道,促进国内
黄金市场的繁荣与发展,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个人
投资者参与上海
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黄金交易的有关规定和《上海
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会员代理个人参与交易所
黄金交易业务。
第三条 个人
投资者参与
黄金交易,必须通过交易所的金融类会员及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其它会员代理。
字串9
第四条 代理个人
黄金投资交易的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交易所的金融类会员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允许开展代理个人交易业务的其它会员;
(二)具备合格、稳定的交易业务处理系统;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四)有专门负责个人
黄金业务的业务部门和专职人员;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会员应遵循公开、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办理个人
投资者的
黄金代理交易业务。
第六条 参与个人
黄金交易业务的
投资者须在交易所开立
黄金交易账户,开立
黄金交易账户必须使用实名,由会员代个人统一向交易所申请办理。账户管理与收费标准按《上海
黄金交易所
黄金账户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字串7 第七条 会员要与个人
投资者签订代理协议,不得向个人
投资者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并须提示交易风险,代理协议范本须报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个人可参与交易所的Au99.99、Au100g品种和其它经人民银行同意可向个人开放的交易品种或交易业务。
第九条 Au99.99和Au100g品种的最小交易量为1手,每手对应的
黄金单位均为100克。
第十条 Au99.99
黄金为成色不低于99.99%、标准重量为1千克的金锭, Au100g
黄金为成色不低于99.99%、标准重量为100克的金条。Au99.99的实物最小提货单位为1千克,Au100g的实物最小提货单位为100克。
黄金实物为上海
黄金交易所指定精炼企业铸造、符合交易所金锭(条)质量标准的金锭(条),以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
字串8 第十一条 会员代理个人投资业务按照自主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在交易所规定的开市时间内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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