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
为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市场价格发现,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现予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一月九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下简称银行间市场)做市商做市业务,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做市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做市业务,享有规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金融机构。
做市业务是指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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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表现活跃,提交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现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
(三)提交申请前,已在银行间市场尝试做市业务,具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激励考核机制;
(五)有较强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分析能力;
(六)相关业务部门有5人以上的合格债券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七)提交申请前2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包括人员构成、岗位设置、职责划分等);
(六)提交申请前2年在银行间市场活动情况的报告(包括做市业务尝试情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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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提交申请前2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八)提交申请前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的申请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文印发)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六条 做市商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在一级市场购买债券的便利;
(二)优先成为国债、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承销团成员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
(三)获得债券借贷便利;
(四)获得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产品创新的政策支持;
(五)通过做市业务达成的现券交易和债券借贷交易享受交易手续费和结算手续费优惠;
(六)获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实时提供的报价数据、成交数据等信息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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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做市商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每家做市商确定的做市券种总数应当不少于6种,且最终确定的做市券种应当包括政府债券、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和非政府信用债券3种类型;
(二)做市券种的期限应当至少包括0-1年、1-3年、3-5年、5-7年和7年以上等5个待偿期类型中的4个;
(三)做市商一旦确定做市券种后,当日不能变更,且应当对所选定的做市券种进行连续双边报价,双边报价空白时间不能超过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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